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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深圳—汕头产业合作园区高质量发展(支持企业产值增长)的申报指引》的通知

2025-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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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综保区、华侨试验区经济发展局,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驻各区(县)工作队: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加快推进深圳—汕头产业合作园区开发建设,根据《关于支持深圳—汕头产业合作园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有关要求,对支持企业产值增长措施进行细化,形成了《关于支持深圳-汕头产业合作园区高质量发展(支持企业产值增长)的申报指引》。现将该申报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具体申报事项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汕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12月25日   

  

(联系科室:综合规划科,电话:88992024,电子邮箱:stgxjzhk@126.com)


关于支持深圳—汕头产业合作园区高质量发展(支持企业产值增长)的申报指引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加快推进深圳—汕头产业合作园区开发建设,按照《关于支持深圳—汕头产业合作园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汕工信〔2024〕85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有关要求,现就《若干措施》中“支持企业产值增长”措施进行细化,制定本申报指引。

  一、措施内容

  支持企业产值增长。对工业企业年产值2000万元-10亿元,且较上一年产值同比增长15%以上的,按产值增量的1%给予奖励,每家不超过300万元;对年产值10亿元(含)以上,且较上一年产值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产值增量的1%给予奖励,每家不超过500万元。

  二、适用范围与奖励标准

  《若干措施》适用范围:若干措施中的“深圳—汕头产业合作园区”包含深圳市—汕头市产业转移合作园区以及各区级共建产业园区。深圳市—汕头市产业转移合作园区范围包括近期合作园区、中远期规划区(六合围南片、六合围北片、澄饶联围片及岭海莱芜片等)。各区级共建产业园区由深圳驻各区(县)工作队和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本申报指引所称支持企业产值增长,是在《若干措施》适用范围,对注册登记、税务及统计关系在园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对其产值增长给予事后奖励。对奖励年度企业年产值2000万元-10亿元,且较上一年产值同比增长15%以上的,按产值增量的1%给予奖励,每家不超过300万元;对年产值10亿元(含)以上,且较上一年产值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产值增量的1%给予奖励,每家不超过500万元。

  《若干措施》涉及奖补资金实行总量控制,超出年度预算的,可按比例折算兑现。本措施可叠加其他各类相关政策。

  三、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需注册登记、税务及统计关系在园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

  (二)企业产值增长要求每奖励年度企业“年产值2000万元-10亿元,且较上一年产值同比增长15%以上”,或“年产值10亿元(含)以上,且较上一年产值同比增长10%以上”。

  (三)申报企业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近3年来不存在统计违法行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重大安全、质量、环保等问题。

  四、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深圳—汕头产业合作园区企业产值增长奖励申请表(详见附件)。

  2.奖励年度申报单位的纳税申报表。

  3.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

  4.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等其他相关资料。

  五、申报流程

  (一)组织申报。从2025年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下一年度组织申报上一年度项目的原则,每年度按照本申报指引印发申报通知(如2025年组织申报2024年度项目,以此类推),组织开展申报工作。

  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含各功能区经发部门,下同)对照本申报指引和申报通知,组织各园区管理机构发动辖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集中申报工作。

  (二)受理与初审。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受理申报,对申报企业的符合性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等进行初审。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加强资格性审查,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一律不得推荐申报。

  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初审通过的企业名单及其申报材料正式行文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复审与资金下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申报指引和申报通知等要求,将申报企业及其申报材料征求市有关部门意见,综合征求意见反馈情况确定拟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资金额度,经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审议、公示和补贴资金安排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程序进行拨付。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深圳对口帮扶协作汕头指挥部负责安排支持企业产值增长奖励资金。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牵头组织企业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等工作。

  (三)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企业申报、申报受理、初审确认、推荐报送等。

  (四)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发动企业开展集中申报工作。

  (五)申报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任何单位不得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有关奖补资金,对违反规定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深圳对口帮扶协作汕头指挥部等有关单位追缴已拨资金,并按规定交有关部门处理。

  七、其他

  (一)本指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可视有关工作要求或相关评估情况进行调整。

  (二)具体申报事项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三)本申报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深圳—汕头产业合作园区企业产值增长奖励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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