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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深圳—汕头产业合作园区高质量发展(支持企业加大创新投入)的申报指引》的通知

2025-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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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综保区、华侨试验区经济发展局,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驻各区(县)工作队: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加快推进深圳—汕头产业合作园区开发建设,根据《关于支持深圳—汕头产业合作园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有关要求,对支持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方面进行细化,形成了《关于支持深圳-汕头产业合作园区高质量发展(支持企业加大创新投入)的申报指引》。现将该申报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具体申报事项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汕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1月13日      

(联系科室:制造业创新科,电话:88992011)


  抄送:深圳对口帮扶协作汕头指挥部。


关于支持深圳—汕头产业合作园区高质量发展(支持企业加大创新投入)的申报指引

  根据汕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对口帮扶协作汕头指挥部《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深圳-汕头产业合作园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汕工信〔2024〕85号,下简称《措施》)和省、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及合作园区企业实际,制定《措施》中有关支持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条件和要求。

  一、支持方向

  支持深圳-汕头产业合作园区(以下简称合作园区)的制造业企业主动加大创新投入,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对首次被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每家给予50万资格性奖励;对首次被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每家给予100万元资格性奖励。

  二、申报主体要求

  由合作园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单独申报。具体要求如下:

  申报单位为首次被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未被纳入失信惩戒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或其他失信主体名单(可提供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为重要佐证材料),近三年在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方面未出现严重违法违规情况。

  “首次”指自本政策发布日起,经我局推荐上报,向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报且认定通过;现有或曾经被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通过的不属于“首次”。

  申报单位需注册登记、税务及统计关系在园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园区范围:‘深圳—汕头产业合作园区’包含深圳市—汕头市产业转移合作园区以及各区级共建产业园区。深圳市—汕头市产业转移合作园区范围包括近期合作园区、中远期规划区(六合围南片、六合围北片、澄饶联围片及岭海莱芜片等)。各区级共建产业园区由深圳对口帮扶协作汕头驻各区(县)工作队和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三、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单位应提供完整的企业营业执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批文等佐证材料并加盖申报单位核对章。

  四、监督管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项目后续跟踪、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审计等工作,深圳对口帮扶协作汕头指挥部负责安排支持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奖补资金。

  获得资金补助的单位应主动积极配合后续跟踪、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审计等工作,拒不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开展的日常检查、绩效评价、审计等工作,经正式提醒到期仍不整改的项目单位及负责人,在其整改之前不得安排专项资金,超过整改期后完成整改的,5年内不得安排专项资金。在日常检查、绩效评价、审计工作中发现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或其他违反规定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项目单位,将依照省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本政策每年组织申报一次,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申报条件及要求发布申报通知,各属地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初审确认。具体以申报通知为准。

  

  附件1:深圳—汕头产业合作园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补助资金申请表.doc

  附件2:深圳—汕头产业合作园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补助资金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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